精神药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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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是联合国于 1971 年 2 月 21 日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的一项条约,旨在控制苯丙胺类兴奋剂、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和致幻剂等精神活性药物。1961 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并未禁止许多新发现的精神药物,因为其范围仅限于大麻、古柯和鸦片类药物影响。 20 世纪 60 年代,此类药物随处可​​见,但政府当局出于多种原因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吸毒除了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外,还会导致道德标准降低。该公约包含进出口限制以及旨在限制科学和医疗目的药物使用的其他规则,于 1976 年 8 月 16 日生效。截至 2013 年,已有 183 个成员国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该条约不是自动实施的;各国必须通过国内法来实施惩罚和限制。尽管并非所有表列物质在所有签署国都受到限制,但已经通过了许多法律来执行或超越该公约的要求,包括《加拿大管制药物和物质法》、《1971 年英国药物滥用法》和美国《精神药物法》。阿道夫·兰德在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指导下编写了《精神药物公约评注》。 1976 年发表的评注有助于解释该条约,并构成该条约立法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载有终止本公约所涵盖毒品国际贩运的规定。该条约于 1988 年签署,对受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药物前体化学品进行监管。

来源和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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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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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Wikipedia — Convention on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 Wikimedia Foundati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nvention_on_Psychotropic_Substances (reference; accessed 2026-09-23; CC BY-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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