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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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俗称《伊斯兰合作组织宪章》,是伊斯兰合作组织的基础条约。其基本原则以 18 章为基础,客观地维护了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宗旨、重点、职能和基础。伊斯兰会议组织是一个成立于 1969 年的政府间组织。宪章于 1969 年 9 月 25 日由 57 个成员国(包括 5 个观察员国)正式签署。但2008年3月14日在塞内加尔达喀尔举行的第十一届首脑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伊斯兰会议组织章程》规定了组织、机构和机关的作用,包括六个附属机构、八个专门机构、十七个附属组织、四个常设委员会、总秘书处、一个独立委员会以及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议会联盟,包括伊斯兰会议组织外交部长理事会和伊斯兰峰会。它概述了整个伊斯兰会议组织及其相关成员和机构的指导方针、原则、政策和程序。

来源和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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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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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Wikipedia — Charter of the Organis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 Wikimedia Foundati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harter_of_the_Organisation_of_Islamic_C (reference; accessed 2026-09-23; CC BY-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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