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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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俗称《纽约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该公约要求缔约国法院实施私人仲裁协议,并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它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仲裁的基础文书,适用于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不被视为国内裁决的仲裁。纽约大会非常成功。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的仲裁法。这与《纽约公约》相一致,因此《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中关于作出可执行裁决或要求法院撤销或不执行裁决的规定是相同的。示范法并不取代公约;它与它一起工作。在非《公约》签署国做出的裁决不能利用《公约》在 169 个缔约国执行该裁决,除非有双边承认,无论仲裁是否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规定进行。

来源和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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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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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Wikipedia —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 Wikimedia Foundati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nvention_on_the_Recognition_and_Enforc (reference; accessed 2026-09-23; CC BY-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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